夫妻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办理时要提交哪些材料?


夫妻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来结束婚姻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所需的条件和办理时要提交的材料。 首先,来看看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来说,条件如下:一是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二是双方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比如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三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明确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四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需协商好,确定由谁来偿还以及偿还的方式和比例。 其次,办理协议离婚时要提交的材料。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还需要提交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最好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提前准备好,并且要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在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并且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总之,协议离婚虽然相对简便,但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