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若符合则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其次是审理阶段。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庭审理是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最后是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