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环境保护罪名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如果有人随意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把国外的垃圾运到国内随意处理,就可能触犯此罪。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即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没有经过批准就进口固 体废物用作原料,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
另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属于环境保护类罪名。它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在不允许捕捞的区域、时间,或者用禁止的方式去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
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是针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体现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如,把耕地用来建设工厂,导致耕地无法再正常耕种,就可能涉及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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