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四年假释需要什么条件?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时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所以对于判四年的罪犯,一般需要服刑两年以上才可以考虑假释。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果判四年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上述情况,才有可能适用假释。 在司法实践中,假释的申请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建议书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当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确实符合假释条件时,才会裁定予以假释。所以,即使犯罪分子从理论上满足了假释的条件,最终能否假释还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