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买的牧民定居房,现在能不能要回来?


在探讨以前买的牧民定居房现在能否要回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决定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使房屋的卖方要回房屋。第一种情形是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牧民定居房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政策限制,如果买卖行为违反了这些政策规定,比如违反了当地关于牧民定居房不得私自买卖、只能由特定牧民群体居住使用的规定,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卖方可以要回房屋,买方则要拿回购房款。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重要信息存在误解,像对房屋的面积、质量等有错误认识,并且这种误解对合同的订立起到了重大影响,那么卖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撤销合同。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买方在购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诱使卖方签订合同,卖方发现后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也会产生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卖方可以要回房屋。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部购房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买方确实出现这种违约情况时,卖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回房屋。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如果出现这些法定情形,卖方也可以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综上所述,以前买的牧民定居房现在能不能要回来,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情形等多种因素。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与对方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