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了没过户是否可以要回?


农村房屋卖了没过户是否可以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农村房屋买卖的一些特点。农村房屋一般是建在宅基地上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农村房屋买卖和城市房屋买卖不太一样,它不仅涉及房屋本身,还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益有关。 从合同效力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通常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合同就可能成立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过户,但卖方想要回房屋就比较困难,因为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如果买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这种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不符合宅基地流转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有可能要回房屋,但同时可能需要返还买方购房款并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进而要回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