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最近在研究一些合同相关知识,对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借款合同到底是不是单务合同呀?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这方面有区别吗?就想搞清楚这个概念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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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本金以及可能存在的利息的义务,而贷款人在交付借款后,一般就不再负有其他主要义务了,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借款交付前合同还未成立,交付后借款人就有了返还本金等义务,而贷款人此时基本没有其他对应义务了。 不过,如果涉及到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的借款协议,则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相负有义务。在这类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承担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的义务,金融机构则需要承担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相互对应的对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体现了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者他们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一般也是双务合同。因为在这类合同中,双方都有各自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出借方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按时还款付息的义务。 相关概念: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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