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通俗来讲,就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进一步解释,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不真实的。比如说资产评估人员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资产价值,审计人员出具与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不符的审计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同时,如果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例子。比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谋取利益,帮助企业出具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掩盖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还有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故意抬高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使收购方做出错误的决策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虚假证明文件的使用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总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