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意向是否需要明确采购标的数量?
我正在负责一个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意向时,拿不准是否一定要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担心不明确数量会不符合规定,但又不确定相关要求。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采购意向到底要不要明确采购标的数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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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采购意向是否需要明确采购标的数量,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采购情形来判定。 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提出,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对于采购标的数量,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采购意向里明确给出,但采购需求概况这一项通常会涉及对采购标的的详细描述,其中可能就包含数量信息。从实际操作和采购的规范性来讲,明确采购标的数量有利于供应商更精准地了解采购项目的规模和要求,从而合理制定参与采购的方案,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另外,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等条款。采购意向虽不完全等同于正式合同,但也是采购活动的一个前期环节,如果能在采购意向中明确采购标的数量,后续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就会更加顺畅,减少因数量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和不确定性。所以,虽然法律没有绝对强制采购意向必须明确采购标的数量,但从合规和实际操作的便利性等多方面考虑,明确数量是比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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