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听说可以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一下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这样我们也好看看是否符合要求,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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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关系。这与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是不同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首先,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夫妻两人都有结束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如果有一方是被胁迫或者欺诈而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种离婚登记可能会被依法撤销。 其次,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要明确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安排,比如孩子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还要明确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等;同时也要对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例如哪些债务由哪一方承担等。 最后,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还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夫妻双方才能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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