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在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里,感觉自己和这个案件有一定关联,但不太确定自己能不能算行政复议第三人。我想知道行政复议第三人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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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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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独立的利害关系,也就是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间接的影响。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甲被行政机关处罚,乙认为该处罚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就可能与该行政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要保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基础。 其次,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就不存在参加的问题;如果行政复议已经结束,第三人就无法再加入到该复议程序中。只有在复议程序正在进行时,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才可以申请或者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再者,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不是为了帮助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复议结果会影响自己对土地的权益,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以维护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最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主动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也会通知其参加复议。 总之,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同时满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程序进行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通过法定方式参加等条件,这样才能依法参与到行政复议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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