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告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我遇到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他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可又不确定能不能把他列为被告,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告无刑责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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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在刑事案子里,因为犯罪行为让被害人有了经济损失,被害人可以在这个刑事诉讼里一起要求赔偿。 对于是否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起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答案是可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告人并没有明确排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因为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可能确实给被害人带来了物质损失。 不过,在实际处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即便被告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通常也会涉及到其监护人。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可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本人的财产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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