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它们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来看看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种情形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较轻,就有可能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种情形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取保候审。 第三种情形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第四种情形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这时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接下来看看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不适合羁押时,可以监视居住。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于这类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某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依靠,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生活,也可以监视居住。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审判的需要,监视居住可能是更合适的强制措施。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与取保候审的相关情形类似,都是为了在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总之,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