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我们来看取保候审解除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也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到期后就应解除。并且,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接着是取保候审撤销的条件。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若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当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就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 最后说说取保候审变更的条件。当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取保候审,或者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进展到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阶段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就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取保候审进行变更。总之,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都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