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破产债权指的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破产前别人欠企业的钱或者企业欠别人的钱,这些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理。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这是对破产债权时间上的要求。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就能够确定债权的范围,便于后续的清算和分配工作顺利进行。比如《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就明确了债权应在破产申请受理时(通常可理解为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 其次,破产债权必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债权的标的应该是金钱或者能够用金钱衡量的财产。因为破产程序主要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如果债权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就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理。比如,如果是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务等非财产性的请求权,一般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再者,破产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这是对债权有效性和可实现性的要求。如果债权本身存在争议,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等原因不能通过强制手段实现,那么就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最后,破产债权必须是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和债权人会议的确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有经过申报和确认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债权,才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得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