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条件下可以退房呢?


退房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不再购买该房屋。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购房者会产生退房的想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退房的几种常见条件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里的催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保留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是开发商证件不全。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相关的证件,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那么该购房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不符合这些条件进行预售,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总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购房者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