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想让这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我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行。是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还是有其他的要求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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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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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这份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就结束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里的要求,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家把货物交给了买家,买家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那么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因为债务的履行而终止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可以解除。另外,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这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来抵偿对方的债务,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例如,甲欠乙1万元,乙又欠甲1万元,那么双方的债务就可以相互抵销,合同权利义务也相应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了提存的情形。 还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会终止。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借款债务,那么他们之间关于这笔借款的合同权利义务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也被称为混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个主体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例如,两个公司合并,原来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要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条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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