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能否不予执行?


在探讨仲裁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能否不予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力。当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则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法定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并不必然导致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说明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自身有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过,若仅仅以之前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理由来申请不予执行,而没有新的、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管辖权异议在仲裁程序中已经经过审查和处理,不能仅凭当事人主观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就不予执行裁决。所以,在考虑是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看是否存在法定的不予执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