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异议是怎么回事?

我收到了仲裁通知,可我觉得这个仲裁委员会没管辖权。我不太清楚管辖权异议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提出异议要走啥流程、有啥后果。想问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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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没有权力进行仲裁,从而提出反对的一种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续再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主张仲裁裁决无效等情况,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员会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对该案件进行仲裁;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驳回异议,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这里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对于管辖权的决定是有最终效力的。不过,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不服,虽然不能就管辖权问题再向其他机构寻求解决,但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根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此外,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非该仲裁委员会,或者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包括争议事项等情况。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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