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我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我发现受理的仲裁委可能没有管辖权。我想知道在劳动仲裁中能不能提出管辖异议,要是能提,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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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对这个案子没有权力进行处理,而应该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来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从实际操作来看,当事人如果要提出管辖异议,首先要确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确实没有管辖权。比如,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受理案件的仲裁委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那么当事人就有理由提出管辖异议。 提出管辖异议需要注意时间,必须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材料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认为该仲裁委没有管辖权,以及认为哪个仲裁委有管辖权。仲裁委收到管辖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确实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同时会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是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就会书面驳回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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