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劳动仲裁委是否可以仲裁下级仲裁?
我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当地劳动仲裁委的结果不太满意。我就在想,上级劳动仲裁委有没有权力来对下级仲裁委的仲裁进行处理和重新仲裁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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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上级劳动仲裁委是否可以仲裁下级仲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劳动仲裁委的性质和工作机制。劳动仲裁委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它的职责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劳动纠纷做出公正的裁决。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赋予上级劳动仲裁委直接对下级劳动仲裁委已作出的仲裁进行再次仲裁的权力。劳动仲裁委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它们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不过,如果当事人对下级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法律是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对于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而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所以,上级劳动仲裁委一般不会直接对下级仲裁委的仲裁进行再次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等法定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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