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执行仲裁和驳回执行申请是怎么回事?

我在和别人的纠纷里申请了仲裁,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我去申请执行。但我不太明白不予执行仲裁和驳回执行申请这两个情况。我想知道啥时候会出现这两种情况,它们有啥区别,对我会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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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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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执行仲裁和驳回执行申请这两个概念。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仲裁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不予执行仲裁和驳回执行申请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作出的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不予执行仲裁是指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驳回执行申请则是指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裁定驳回该执行申请。一般来说,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可能包括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了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驳回执行申请。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予执行仲裁是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否定,是基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瑕疵或问题;而驳回执行申请主要是针对执行申请程序方面不符合要求。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意味着该仲裁裁决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通过协商、仲裁(如果符合条件)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执行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补正相关问题后重新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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