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有什么区别?


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是法律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不予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经过审查后发现存在法定情形,从而决定不按照该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的一种制度。而驳回申请则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种申请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决定不受理该申请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适用范围方面,不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的审查。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驳回申请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比如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再审等,如果不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法院都可能驳回申请。 从法律依据来看,不予执行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而驳回申请则依据的是各类具体程序中关于申请条件的规定,不同的申请事项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最后,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不予执行意味着执行依据不能被执行,但原执行依据本身的效力并不一定消灭,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例如,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驳回申请则是对当事人申请的否定,当事人如果想要继续实现其目的,通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准备和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