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法院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首先,主体资格要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比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则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例如,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劳动者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劳动关系就无法成立。 其次,要有从属性特征。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比如,劳动者要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进行工作,不能随意离岗、旷工等。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维持生活。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按照公司的销售策略和安排进行业务拓展,其销售工作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依靠公司发放的工资和提成生活,这就体现了经济从属性。 最后,要有劳动给付行为。劳动者要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该劳动。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完成了具体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和使用。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的劳动给付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 此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些凭证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资格、从属性特征、劳动给付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