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想和另一半诉讼离婚,但不清楚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准予。我们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比如感情不和,对方还有不良嗜好等。我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能让法院判决离婚,好确定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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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条件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诉讼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重要原则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要求这些恶习是屡教不改的情况。(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要注意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分居时间要连续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留下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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