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诉讼离婚包括哪些条件?
我和另一半感情已经破裂,实在过不下去了,想通过诉讼离婚。但我不知道在民法典里,诉讼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也不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才能顺利离婚。所以想了解下民法典中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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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强调的是屡教不改,如果只是偶尔有这些行为,可能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持续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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