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给出了事故认定结果。但我对这个结果不太认同,想知道交通事故认定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因为这关系到我后续能不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权益,比如能不能行政复议之类的。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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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做一些事情,这些事情会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分析事故成因,最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认定结果对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比如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行政处罚的实施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表明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其行政行为的性质。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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