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里说的合法持有,就是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持有他人的财物。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比如说,朋友让你帮忙保管他的电脑,在这个过程中,你对这台电脑就是合法持有。另一种是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发掘出他人的埋藏物。例如在餐厅捡到别人遗忘的钱包,或者在自己家院子里挖出别人埋藏的金银财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物权等规定中其实也侧面强调了财物合法持有与非法占有的界限。 第二个条件是“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持有他人财物的人,产生了将该财物据为自己所有的想法,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比如,前面提到帮朋友保管电脑,结果你不想还给他了,打算自己留下使用,这就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判断是否非法占为己有,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使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发生转移。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中是核心要素之一。 第三个条件是“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对于“数额较大”,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而“拒不退还或交出”,就是当财物的所有人要求返还财物时,行为人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例如,失主找到捡到钱包的人要求归还,捡到钱包的人却找借口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