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感觉公司对我态度不太好,有点担心会被解雇。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资格解雇职工呢?想提前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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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雇条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雇职工并非随意而为,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工作成果远远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过评估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公司就可以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小张因为生病,在医疗期满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高强度工作,公司给他安排了其他相对轻松的岗位,他仍然无法胜任,这时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某企业因为市场环境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进行裁员来维持企业的运营,在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总之,用人单位解雇职工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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