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首先,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很好理解,一旦有一方选择通过法院打官司来解决问题,那调解自然就没必要继续下去了。因为诉讼和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就意味着放弃了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途径。 其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调解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如果一方没有合理原因而拒绝参加,调解无法正常开展,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终止调解。比如,明明通知了调解时间地点,却无故不来。 最后,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突然退出,导致调解无法继续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终结调解。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这是因为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对相关事项没有太大争议,如果对关键的检验、鉴定或者事故认定有不同看法,调解就失去了可靠的依据。 相关概念: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事故双方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寻求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过程。 调解书:是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记录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一旦生效,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