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被安置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呢?


征地被安置人拥有一系列重要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保障被安置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重要权利。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比如土地上的农作物、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相关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参与征地安置方案制定和协商的权利**:被安置人有权参与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为征地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被安置人的切身利益,他们的参与能使方案更贴合实际情况。 **获得妥善安置的权利**:安置方式有多种,比如货币安置,即提供资金让被安置人自行购买新住所;房屋安置,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另外,还有重新择业安置,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相关单位会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并安排工作岗位,还纳入社保体系;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等。 **知情权**:被安置人应当清楚了解征地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例如,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申诉和维权的权利**:若对安置补偿结果不满,被安置人有权提出申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相关法律依据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