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先履行义务,但现在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感觉他之后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义务。我想了解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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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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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下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这种互负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而且它们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这是其成立的基础。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包括多种情况,例如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或者支付款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表明其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图;丧失商业信誉,意味着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度降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承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有理由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 再次,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先履行义务人滥用不安抗辩权,损害后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其没有义务提前履行,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只有当债务到期,先履行方需要履行义务时,发现后履行方存在不能履行的危险,才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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