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患有布病,离职后能否要求工伤鉴定?


在探讨多年前患有布病,离职后能否要求工伤鉴定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伤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由专业机构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以及工伤等级的一种鉴定行为。它对于职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至关重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1年期限很关键,它是工伤职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对于布病,如果它被认定为职业病,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布病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就符合职业病的定义。但即使是职业病,同样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 回到你的情况,你多年前患有布病且已离职,从时间上看,大概率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超过申请期限也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比如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你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者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你延误了申请等。如果有这些特殊情况,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所以,多年前患有布病,离职后通常情况下因为超过申请期限不能要求工伤鉴定,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且能提供合理证据,仍有机会尝试申请。你可以先收集与布病和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环境证明、医疗诊断记录等,然后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具体的处理流程和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