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有病在工作中旧病复发是否算工伤?
我自己本身有旧病,在工作的时候旧病突然复发了。现在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关系到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工作安排等问题,所以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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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本身有病在工作中旧病复发是否算工伤,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来说,如果这种旧病不是职业病,通常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等。这里并没有将普通旧病复发列入其中。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明确排除旧病复发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本身有病在工作中旧病复发,并且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如果所患旧病属于职业病,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旧病复发,只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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