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基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在托运人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合法占有了托运人的货物,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合法占有”这一条件。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限为一年,保管费用在保管期限届满时支付。在一年期限未到之前,保管人不能因为担心寄存人到期不支付费用而提前留置保管物。只有当一年期限届满,寄存人仍未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才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对该动产的占有而产生的。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就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没有牵连关系,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最后,留置财产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比如,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得留置相关财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此外,法律也可能对某些动产的留置作出限制,比如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动产,一般不得留置。 总之,行使留置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遵守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