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效力怎样?

我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们对事务执行人做了一些限制,但事务执行人好像没当回事,还是按自己想法做事。我想知道我们之前对他的这些限制到底有没有效力呢?如果他不遵守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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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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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限制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事务执行人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企业形式,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执行人则是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有限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通常是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管理等事项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伙协议通常为书面形式,合伙人在协议中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职责、执行事务的方式等进行限制,这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从对内效力来看,合伙协议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对全体合伙人是有效的。事务执行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事务,如果事务执行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限制,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事务执行人违反限制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然而,从对外效力方面,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有限制,事务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该第三人进行的交易是有效的。例如,事务执行人超越了合伙协议约定的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仍然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合伙企业不能以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合伙企业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事务执行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在对内方面具有很强的效力,事务执行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对外方面,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合伙企业有向事务执行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事务执行人的权限和责任,以保障合伙企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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