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前妻不太愿意配合。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离婚后子女探望问题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权利去探望孩子,能探望的频率和方式是怎样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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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离婚后子女的探望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交流互动,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意味着,只要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配合,不能故意阻拦。比如,离婚时孩子判给了母亲,父亲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母亲应该为父亲的探望提供便利。 其次,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定期探望,比如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还是不定期探望,在双方都方便的时候进行。探望的地点也可以灵活约定,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其他合适的场所。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通常包括探望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情况。例如,如果探望方有吸毒史,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就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中止其探望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比如探望方戒毒成功,经过一定的程序,是可以恢复探望权的。 总之,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在遇到探望问题产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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