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借了朋友一笔钱,他一直拖着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债权到期了,但他却不去找债务人要。我想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知道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啥条件,求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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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甲借给乙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还未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已到期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债权人的债权需到期这一条件。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例如,乙对丙有一笔到期的货款债权,但乙既不向丙催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乙没有能力偿还甲的钱,这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了损害。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若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乙对丙的货款债权还未到约定的付款时间,甲就不能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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