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讲,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果是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权利。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里的现实危险就是前面法律条文中提到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比如一家企业突然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或者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核心资产等,这些都可能预示着它履行合同的能力出现了问题。 然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只是凭感觉或者猜测就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是不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对方的财务报表、法院的裁判文书、新闻报道等。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也就是说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到了该履行义务的时间点了,才涉及到是否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如果还没到履行时间,也就不存在这个权利的行使。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但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