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离婚的条件包括哪些?涉外婚姻离婚有冷静期吗?


首先来说申请强制离婚的条件。强制离婚在法律上一般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有一定的受理条件和裁判离婚条件。受理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原告得是婚姻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裁判离婚条件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这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就是说夫妻一方和别人结婚了或者长期和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经常打骂对方、不照顾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接着说涉外婚姻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涉外婚姻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规定,凡民政协议离婚都适用“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办理流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如果是涉外婚姻诉讼离婚,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 相关概念: 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给双方的一段反悔期限,在此期限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