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法吗


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种情况,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判定。 首先,正常来讲,这样计算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相应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就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要是劳动合同里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要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单独拿其中一项作为计算基数。若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里的实际工资,就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不同加班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比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过,在部分地方,如果双方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当地规定时,可能是合法的。有些地方认为加班基数可以约定,但前提是双方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就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并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法对此也予以认可。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说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一定合法或者不合法,要先看看劳动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约定,同时了解当地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规定。要是劳动者认为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方式侵犯了自身权益,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还能通过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