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将正常工资算做加班费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核对工资时发现,公司好像把正常工资算成了加班费。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知道公司这么做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要是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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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正常工资算做加班费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说说加班费计算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打个比方,合同约定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计算加班费就应以这个5000元为基础。而且,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只拿其中一项,比如只以“基本工资”来计算。 要是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就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过要注意,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所以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是区别于基本工资的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所以,把正常工资算做加班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按照正确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实际工资: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加班工资标准: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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