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合法吗


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这种做法一般是不合法的。 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法律对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所说的“工资”,通常并不是仅指基本工资。 正常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该是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它可能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固定收入 。基本工资只是其中一部分。比如,一个员工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4000元,若仅以3000元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就是不合理的。 不过,在一些特殊地区有不同规定。像广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还有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表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是基本工资,不包含特别津贴、主管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职务津贴等工资构成。但这也需要劳资双方有一致确认,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才行。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指出这种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按照正确的基数计算加班费。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劳动者也可以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还想维持劳动关系的,也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相关概念: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构成中的基础部分,相对固定,一般不随工作业绩等因素大幅变动。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职务工资:按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高低、工作责任大小等确定的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