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发现公司算加班费的时候只按照基本工资来算。我平时工资构成除了基本工资,还有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我就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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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通常不是仅指基本工资。 标准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职务工资等固定收入,基本工资只是标准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大多是不符合规定的。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广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北京,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是基本工资,不包含特别津贴、主管津贴等部分项目。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的方式侵害了自身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二是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想维持劳动关系,也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相关概念: 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包含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收入部分 。 月计薪天数:计算方式为(365天 - 104天)÷12月 = 21.75天 ,用于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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