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发放债权凭证有哪些条件?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一直没还钱,我想去申请债权凭证。但不清楚在民法典里,发放债权凭证得满足啥条件,也不知道这些条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好看看自己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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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里,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债权人发放的一种书面凭证,用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有别人欠你钱等债权情况,法院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后,给你开的一个‘证明’,证明你有这个权利去要回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里涉及到了债权凭证相关内容。虽然《民法典》本身没有直接对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作出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执行规定,一般发放债权凭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就好比是一个官方认可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它明确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这个法律文书是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得到的,已经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才有可能发放债权凭证。如果只是有生效文书,但没有去法院申请执行,那是不会有债权凭证的。 再者,经过执行,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法院会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要是查了一圈,发现债务人确实没钱没物,或者就算把查到的财产执行了,还是还不清欠你的钱,这时才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一个重要条件。 最后,债权人需要提出申请。只有债权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发放债权凭证的申请,法院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发放。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毕竟债权凭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是否使用这种方式,债权人有自主选择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法院才会考虑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时,债权人可以凭借债权凭证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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