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不允许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一般来说,以下几种常见条件下可能不允许进行伤情鉴定。 首先,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伤情鉴定需要依据全面、准确的材料,比如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失关键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就无法进行准确的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其次,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同的鉴定机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如果伤情过于复杂或者特殊,超出了该鉴定机构能够准确鉴定的范畴,那么该机构就不允许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具有该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再者,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也不允许鉴定。伤情鉴定有一套严格的执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必须按照这些标准来进行操作。如果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不符合这些规范,例如要求采用未经认可的鉴定方法等,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此外,如果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也不允许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活动必须在合法、道德的框架内进行,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比如,有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要求进行虚假的伤情鉴定,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会拒绝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用途不合法等情况,就会拒绝受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