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不适用假释的情况具体是怎样的。我有个亲戚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我想知道什么样的情况不能假释,比如是犯罪类型的限制,还是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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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那么,不适用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呢? 首先,从犯罪类型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所以不适用假释。而对于上述列举的暴力性犯罪,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假释。比如某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他就不满足假释的条件。 其次,在刑罚执行方面,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达到法定的执行刑期,也不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执行刑期的要求,是不能假释的。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不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悔改表现,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会被假释。因为假释的目的是让那些改造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提前回归社会,如果犯罪分子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适用假释。 总之,不适用假释的条件主要涉及犯罪类型、刑罚执行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等方面。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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