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征地如何补偿?


拆迁安置房征地补偿是一个复杂且受法律严格规范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补偿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补偿方式来看,一般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偿就是征收方按照一定的标准,直接给予被拆迁人金钱补偿。产权置换则是征收方提供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在补偿内容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如果拆迁涉及的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还需要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征收方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被拆迁人与征收方在补偿协议的签订上无法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拆迁安置房征地补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格程序的。被拆迁人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自己得到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