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不予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上,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非法拘禁案件,存在以下几种不予起诉的情况。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非法拘禁案件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比如非法拘禁时间较短,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非法拘禁案件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可以决定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及时释放被害人,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非法拘禁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且经过补充侦查仍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