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而是在保证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暂时在外等候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来说处罚较轻。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类处罚时,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的。 第二种情形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这里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平时的表现,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第三种情形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基于人道主义以及保障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取保候审。 第四种情形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的情况。这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总之,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且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